80 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
演艺巨星梅艳芳得知自己患有子宫肿瘤,为自己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但在购买保险的时候,梅艳芳担心病情泄露会影响自己的演艺事业,因而没有在保单上申报病情。梅艳芳去世后,保险公司以梅艳芳隐瞒病情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1000万港元保险金。
梅艳芳少写一句话,千万港元遭拒赔。在买保险的时候,为了将来减少纠纷,您必须清楚自己和保险公司各承担哪些义务。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有:
·真实情况不隐瞒。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投保人必须把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和声明。如果隐瞒不报,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可以不予赔偿或解除合同。
·如约缴纳保费。您与保险人签了保险合同,就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缴纳保费,如果违约,保险人就可以终止合同。
·危险增加要通知。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有效期内增加了,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根据增加的危险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如果被保险人明知危险增加却不通知保险人,因危险增加而发生事故,保险人有权不赔。
·保险事故要通知。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
·遇有危险要施救。被保险人要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的建议改进安全维护工作。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
·有关材料要提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应当尽力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原因、性质等有关的材料。
保险人的义务包括:
·赔付保险金。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明确告知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合同中有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而保险人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生效。
·及时签发保险单证。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载明双方约定的内容。
·积极防灾防损。保险人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配合被保险人,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工作。
81 五花八门的险种
保险品种五花八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以划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财产保险以某项有形或无形财产或与之相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是一种补偿性保险。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以及农业保险等。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人寿保险、生存保险、死亡保险及两全保险等。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
按照业务承保方式不同,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比如,一家保险公司为某次卫星发射提供保险,但卫星发射风险很大,而且一旦失败损失巨大,实力较小的保险公司可能会因此破产。比较明智的做法就是将该风险再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由几个保险人共同分担,这就叫再保险。可见,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以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因此,也叫“保险人的保险”。需要说明的是,再保险人和原保险合同中的技保人没有任何直接法律关系,原来的投保人无权要求再保险人赔付,再保险人也无权要求原投保人缴保费,再保险是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之间的保险。
按照被保险人的不同,保险可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个人保险以个人或家庭的财产、生命、健康等为标的;团体保险则是一份总的保险合同,为一个经营单位的各类财产及责任提供保险保障,或者为该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
按照保险的实施方式,保险还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订立的保险,而强制保险则是法律规定某一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论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比如,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强制保险,主要目的是为了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解决争议。
按照经营方式的不同,保险可以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性保险。商业保险是指由专门的保险企业按照商业原则经营的保险,保险公司追求盈利目标;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要求公民强制缴纳保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于医疗、养老、教育等目的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出现赤字由国家财政予以支持;政策性保险是指以支持国家经济政策为目的的非盈利保险,通常受到政府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如出口信用保险、农业保险等。
82 让您高枕无忧:财产保险
准确地说,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财产保险是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和农业保险四大类在内的财产保险体系。
财产损失保险是以承保客户的财产物资损失危险为内容的各种保险业务的统称,也是保险公司最传统、最广泛的业务。常见的是火灾保险,如团体火灾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各种运输保险,如机动车辆保险、飞机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各种工程保险,如建筑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科技工程保险等。
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某种民事赔偿责任,具体说来是致害人(被保险人)对受害人(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 约定的合同责任,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需要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代其赔偿责任损失。责任保险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及职业责任保险等。
信用保证保险包括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比如,您的公司向国外某企业出 口了一批货物,但是您对买方能不能守信心里没底,您就可以向保险公司购买一份保险合同,约定您支付保费后,如果对方破产或赖账,就由保险公司代替买方企业向您偿还货款,这就是信用保险。再比如您想贷款买一部车,可是银行并不知道您姓甚名谁,对您的信用状况没有把握,银行就会要求您到保险公司为自己购买一份保险合同,约定如果您不能偿还贷款,由保险公司承担偿还责任,这就是保证保险。
农业保险则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的一个很大特点是损失补偿,它强调保险人要按照约定赔偿损失,而不允许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这就是我们前面讲的保险原则之四一—损失补偿原则。
83 与您共渡难关: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就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当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知道财产保险强调损失补偿,但是人身保险就不同了,它的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可人的生命和身体是不能用货币来衡量的,更不可能要求保险公司向车祸中失去双腿的被保险人“补偿损失”。也就是说,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不像财产保险那样以保险标的的价值为依据,而是依据保险人对保险的需求程度、投保人的缴费能力以及保险人的可承受能力来确定的。只要您愿意,您就可以为自己或他人购买多份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讲究保险受益人应依法受益,除了医药费不能重复给付外,您可以获得多份保险金。
按照保险的范围,人身保险可以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人寿保险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为保险给付条件;健康保险以人的身体为保险对象,保证被保险人在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受到伤害时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获得补偿。
人身保险合同与其他保险合同一样,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如果您误报、漏报、隐瞒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事实,保险公司有权更正,如果您少缴保费了,就得补缴;如果您多缴了,保险公司就得退还。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您没有尽到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当然,在国外,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只能在两年内要求解除合同,两年之后就不可以了,这也是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最大诚信原则,随便解除合同。
84 “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养”:社会保险
《礼记·礼运篇》里曾经为我们描述过一个美丽的大同世界:“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稣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这样的大同世界毕竟只是美丽的“乌托邦”,那么现实中的“稣寡孤独废疾者”怎么办呢?让我们设想两种情景。
情景一:老王两口子己年过六旬,只有一个女儿,已经出嫁,女婿在家里也是独生子女,父母健在。说到这里您恐怕已经开始担心了:谁来为老王两口子养老?
情景二:四十多岁的老张正值壮年,在一家国有企业当了二十多年的工人,可是因为企业减员增效而突然下岗,一下子全家生活无着落。类似老张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他们的吃饭问题又怎么解决?
如果不能让老人们安度晚年,不能解决失业人员的温饱,社会恐怕就不会有安宁。为了解决社会的养老问题、失业问题以及其他类似的问题,社会保险应需而生。
社会保险就是国家通过立法采取强制手段对国民收入进行的再分配。它从社会各方筹集资金形成保险基金,当劳动者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因失业而终止劳动,本人和家庭失去收入来源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物质帮助。它同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共同构成了社会保障制度。
建立社会保险的目的在于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既不像社会救济那样旨在满足人们的最低生活需要,也不像商业保险那样可以满足人们的较高生活需要。社会保险在劳动者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为劳动者提供切实可靠的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和劳动者个人缴纳保险费,出现亏空的时候用国家财政弥补,也就是我们说的“财政兜底”。
在社会保险中,养老保险是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养老保险就是当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为解决他们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筹集养老保险资金的方式有两种,一种叫“现收现付制”,就是用当代年轻人缴纳的保险费支付当代退休劳动者的养老金支出。也就是说,收现在年轻人的钱给现在老年人用。另一种叫“基金积累制”,即在劳动者工作期间,由本人和雇主缴纳保险费,交社保经办机构管理,把这些资金用于投资,等劳动者退休后,用积累的养老金支付其养老支出。也就是说,自己在工作期间积累一部分钱,留给自己退休后用。
社会保险集中了大量的保险资金,为了保值增值,这些资金一般交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投资于证券。但是,因为这些钱都是老百姓的养命钱,所以投资时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很多社保基金的管理者主要投资于国债等安全性很高的债券或者等级很高的公司债券、股票,一般不会涉足期货期权市场,也不会投资于高风险的房地产市场。
社会保险被称做社会的“减震器”或“防护网”,可以帮助这个社会平稳地渡过难关。有的国家(如美国)通过社会保险体系积累了巨额的社会保险基金,这些巨额资金被投资于金融市场,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功不可没。
我国目前正在积极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险体系,为实现“稣寡孤独废疾者皆有养”的和谐社会而努力。
85 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桥梁:保险中介
保险中介是保险业不可缺少的机构,他们是连接您和保险公司的桥梁。保险中介包括三种: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您可能经常在银行营业大厅甚至大街上碰到“卖保险的”,他们向您介绍、推销某个公司的保险品种,这些“卖保险的”也就是所谓的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人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为顾客代办保险业务,同时向保险公司赚取代理手续费。可见保险代理人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为保险公司招揽业务、收取保费,其行为后果由保险人(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代理人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包括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专业代理人是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代理公司;兼业代理人则是受保险公司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了方便人们投保而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个人代理人则是办理保险代理业务的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出现源于保险公司展业的需要,既帮助了公司拓展业务,也方便了客户投保,自己也能盈利。
17世纪到18世纪,欧洲海上保险业务随着海上贸易的繁荣而兴起。由于早期的保险人实力小,没有人敢于单独承保一次航行的全部风险,一些人就不得不跑遍全城寻找众多商人共同为某次航行提供保险,保险经纪人就出现了。与代理人不同,保险经纪人代表的是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收取佣金。保险经纪人可以为您提供保险咨询,帮助您设计专业的投保方案,代办投保手续。国外一些知名人士往往聘请固定的保险经纪人,把自己的保险事务委托给专业水平高的经纪人办理。 在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经纪人还可以凭借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您代办检验、索赔等事务。
当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需要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并确定赔付金额。在保险业发展初期,这些工作是由保险公司自己来做的,但这么做一来保险公司加重了经营成本,二来保险公司既检验定损又负责理赔,结论的公正性就难以令人信服。于是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就出现了,他们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客观地作出结论,向委托人收取酬金。保险公估人已经成为保险市场上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86 保险公司怎样赚钱
保险公司是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按商业化原则运营,追求利润。那么保险公司怎样赚钱呢?很多人认为,保险公司每年收取那么多保费,肯定是靠收保费赚钱了。实际上并不完全是这样,保费收入并非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
前面的例子中我们看到,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中,大部分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用来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另有少部分覆盖保险公司的营业成本,并提供少量利润。所以,保险公司收取保费主要是为了集中应付风险,并非主要的利润来源。
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包括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以及解约益和资产增值等收益。死差益是保险公司每年实际支付的保险金额与每年收取的保费之差,若保险金的支付比收的保险费多的话,死差益就是负值;利差益是保险公司运用资金进行投资所获得的收益,它是保险公司的主要利润来源;费差益是保险公司实际营业费用支出与预期营业费用支出之差;解约益是投保人因退保而缴纳的退保费;资产增值是保险公司各项资产增值带来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大楼增值了等。
保险公司运用资金进行投资之前,必须首先预留一部分准备金,用于满足可能发生的赔付保险金需求,这部分资金也就是所谓的保险准备。各国保险监督管理当局都对保险准备金率作出了严格限制和监管,比如划定保险准备的计提比率,集中保险准备,防止保险公司在利润的驱使下过度投资,造成不能满足保险金赔付的流动性危机。
保险公司计提保险准备后的资金可用于投资,但保险资金运用必须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多样性的原则。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在法律上也有严格限制。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资金拆借、投资基金等。对于股票投资、不动产投资、抵押贷款、境外投资等,必须经过国务院批准。
87 保险公司也有风险
保险公司为别人承担风险,自身就没有风险了吗?实际上,保险公司自身也面临很多风险。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工商企业,保险经营具有保障性、射幸性、长期性、负债性,风险也比一般的工商企业和服务行业更大。概括起来,保险公司面临着定价风险、利率风险、资产风险和杂项风险四大类。
定价风险是由于保险公司定价过低带来的风险。保险公司必须对投保风险的概率进行精确计算,确定保险费率。如果保险费率定得过低,保险公司就会面临入不敷出。另外,保险责任事故是概率事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果不发生,这份保单的成本似乎就是零,这就让很多保险公司在经营时产生侥幸心理,结果发生承保质量风险。
利率风险则是利率波动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比如,保险业务中的寿险业务经营期限特别长,预先收取保险费,在若干年后才给付保险金。而且,寿险费率的厘定方式特殊,根据预定利率、死亡率和业务费率来计算,其中预定利率是很重要的折现因子,所以寿险业务常常面临很高的利率风险。如果预定利率高于银行利率,就意味着保险公司寿险资金成本高于银行利率,这显然会挤压保险公司的利润。此外,利率的波动还会引起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市场价值的下降,给保险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资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存在资产价值降低的风险。比如,保险公司资金的借款者可能违约,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可能由于资产价格的波动等因素造成市场价值下跌。资产价值下降可能会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除了以上三种风险,保险公司还面临着由于社会、政治、法律、技术等因素带来的杂项风险。比如,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也会发生风险,事故的责任核定、损失审核以及赔案处理等都存在不确定性,容易产生错赔、滥赔的风险。此外,保险公司还面临一些外部风险,比如来自投保人的风险、不正当竞争的风险等。投保人总是愿意选择风险程度高的保险标的投保,有的甚至故意隐瞒事实,造成赔付率过高。有的险种尤其是人寿保险,发生事故时给付的保险金远远高于所交纳的保费,这就可能引发保险欺诈,骗取保险金。据统计,美国保险赔款中有10%-20%是欺诈者所为,欧洲保险人每年因欺诈多支付赔款超过100亿美元。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并不“保险”,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
20世纪80年代的日本经济,通货膨胀居高不下。在这期间,日本保险公司承诺向投保人提供很高的固定利率回报。90年代初,泡沫经济破裂后,利率水平持续走低,一度长期维持零利率水平。这对于日本的保险公司来说无异于一场灾难,巨额的利差倒挂,以及证券市场、房地产市场和外国债券投资的惨败,保险公司损失惨重,由此引发了一次大规模倒闭风潮,日本日产生命保险等著名保险公司相继宣告破产。
注:通俗地讲,射幸性就是保险合同是否发生给付取决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
88 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险监管
早期的保险行业是充分自由的,没有任何专门机构对保险市场进行监管。这种自由竞争的模式促进了保险行业的迅速繁荣和发展,但也酿就了苦果。19世纪中叶以后,很多人认为保险业有利可图,蜂拥涌入保险行业,开办保险公司,有的甚至进行投机经营,结果大量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损失惨重,甚至引发了社会动荡。于是,人们开始思考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最早建立保险监督机构的是美国。1857年,由于Ohio寿险公司纽约分公司和辛辛那提信托公司经营突然失败,引发金融恐慌。1859年,政府成立纽约州保险监督官委员会,其他各州纷纷效仿,建立起现代意义的保险监管机构。
有的人可能会说,为什么一定要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呢?“看不见的手”难道不能很好地调节保险市场吗?其实,“看不见的手”的确在很有效率地调节着保险市场,但这只“手”并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的时候。各国都设立专门的保险监管机构,主要考虑到以下三个问题:第一,保险业具有社会广泛性。保险公司客户包括成千上万的企业和个人,保险业经营好坏不仅关系到保险公司自身的利益,还牵涉到千万企业和个人的利益。一家保险公司破产会直接损害千家万户的利益,所以,政府要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监管,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保险业具有突出的信息不对称性。保险专业性很强,单是保险费率的确定就不是老百姓所能明白的,所以如果没有一个“懂行”的监管者,老百姓就可能被保险公司蒙蔽。第三,保险产品无影无形,该不该赔偿或给付由合同规定,有的合同期限可能长达数十年,这么长的时间跨度,仅仅依靠保险公司的自律是不行的,必须要有一个专门的监管机构来监督。
除了国家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管外,实际上保险监管还包括保险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以及保险公司自身的内部控制。保险行业一般组织成立行业协会,对保险公司实行自律监管;社会公众、媒体、合法的审计机构等也发挥一定的监管作用;保险公司自身还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防止发生内部风险。
89 我国保险业的监管者:中国保监会
自1998年起,我国组建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专门行使对全国商业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
中国保监会根据国务院授权,依法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
·审批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监督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资金运用状况,查处保险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监管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制定、修订或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对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进行监管;
·查处和取缔非法保险机构以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
应当指出的是,中国保监会履行的是一种对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保险消费者即广大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纠纷,中国保监会没有直接裁判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