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国民金融安全知识有奖问答(参考资料)

本活动由中国银行天津分行、每日新报和津报网联合举办

  •                      保险:同舟共济渡难关

     

      

      我们在生活中面临各种各样的风险,比如房屋火灾、交通事故、意外伤害、突然得病……,这些风险发生的概率虽然不高,但一旦发生却会带来巨大损失。虽然这些风险捉摸不定,防不胜防,但是聪明的人们总是能想出好办法来应付这些风险:每个人都拿出很少的一点钱,汇集成巨大的“资金池”,当少数人遭受意外事故时,就从这个“资金池”中拿出一部分帮助他渡过难关一—这种做法就是保险。通过保险,人们可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

      保险也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整个社会经济而言,保险起着很重要的保障作用。如果说银行体系和证券市场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系统,那么保险就是社会经济的“急救箱”。在社会经济“受伤”

    或者“突发疾病”的时候,保险可以立刻施以救助,帮助社会渡过难关。因此保险体系是整个社会的保障系统,就像一个“缓冲器”,保证社会经济发展的连续性,防止遭遇突发事故而中断。

     

     “人人为我,我为人人”

     

      六百多年前的某一天,地中海上电闪雷鸣、风雨交加,一支商船船队满载贸易货物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上时沉时浮。眼看狂风巨浪越来越猛烈,商船时刻都有倾覆沉没的危险。船队队长当机立断,命令全部商船向大海中抛弃货物!各船船舱中最靠近甲板的货物被扔进大海,船只重量变轻了,终于躲过一劫。风暴过后,各商船清点损失的货物,有的货主损失得多,有的则损失得少,为了公平起见,最终所有损失由所有货主共同分担。这种“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共同承担风险损失的办法,就是近代保险的萌芽。

      保险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行为。

      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分散风险、集中承担的社会化安排。从经济学角度看,保险是对客观存在的未来风险进行转移,把不确定损失转化为确定成本一一保险费。拿意外伤害来说,我们每个人每时每刻都面临着遭受意外伤害的风险,但谁也无法确定到底会不会发生、何时发生,有时一旦发生有可能非常严重,沉重的医疗费用甚至会使有的家庭走向崩溃的边缘。保险则由保险公司把大家组织起来,每个人交纳保费,形成规模很大的保险基金,集中承担每个人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损失。可见对于个人而言,保险就是在平时付出一点保费,换来在发生风险的时候获得足够补偿,不致遭受重大冲击。

      对于整个社会经济而言,保险能够起到维持经济发展的连续性的重要作用。在遇到重大灾害性事件时,巨大损失会严重冲击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甚至使社会经济发展的链条发生断裂,而保险则能够起到缓冲和补救作用,帮助社会渡过难关。2001911日,美国遭遇严重的恐怖袭击,世贸大楼被撞塌,数千精英殒命,损失巨大。但由于完善的保险体系,全球保险业为此偿付保险金达数百亿美元之巨,美国经济也因此没有出现剧烈动荡。

     

    哪些风险可以保

      

      保险中的可保风险仅指“纯风险”。纯风险的意思是说只有发生损失的可能,而没有获利的可能。比如财产被盗、身体得病等风险就是一种纯风险,只会遭受损失而不可能获利。技资股票亏损就不是纯风险,因为投资股票不仅可能亏损,也可能赚大钱。所以,保险公司是不会为股票投资上保险的。具体来说,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损失程度高。如果潜在损失不大,微不足道或者人们完全可以承受,这类风险根本不用采取“保险”。比如您根本不会因为担心遗失一个苹果而专门买保险。

    ·损失发生的概率小。如果损失发生的概率本身就很高,对这样的风险投保意味着昂贵的保费,也就谈不上转移、分散风险了。比如,某地区新自行车失窃率高达40%,如果对新自行车投保,您需要支付40%的纯保费,外加保险公司为弥补营业开支而收取的保费(比如10%),那么总保费就达到了车价的一半!显然头这样的险很不划算。

    ·损失有确定的概率分布。保险公司在确定收取保险费时,需要明确这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多大,发生后造成的损失有多大,然后才能据此计算应交纳的保费。因此,保险公司必须掌握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分布,还要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这些数据。

    ·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任何一个险种,保险标的数量必须足够大,否则就起不到分散、转移风险的作用。另外,根据“大数定律’,投保的人越多,保险标的越多,风险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程度越稳定,这显然更有利于保险公司测算风险,保证稳定经营。

    ·损失发生必须是意外的。如果故意为之,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

    ·损失必须可以确定和测量。损失一旦发生,保险公司需要明确损失价值并给予赔偿,若不能确定和测量,就无法进行保险。;

      可保风险与不可保风险的区别并不是绝对的。比如在过去,战争、地震、洪水等巨灾风险一旦发生,保险标的会普遍受损,而且损失相差很大,由于保险公司财力不足、保险技术落后及再保险市场规模较小,这类风险一般不列为可保风险。但是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实力日渐雄厚,加上再保险市场规模扩大,这类巨灾险也被某些保险公司列为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神秘的大数定律

      

      如果您随机地向上抛一枚硬币,很难判断这枚硬币落地后是正面朝上还是反面朝上。如果您抛了10次硬币,可能有5次正面朝上,也可能有3次正面朝上,甚至有可能没有一次正面朝上。但是如果您不嫌累,一直不停地抛下去,抛了1000次、10000次、1000000次,您就会发现,硬币正面朝上和反面朝上的次数越来越接近,近似等于总次数的一半;而且抛的次数越多,正面朝上的次数越稳定地接近于总次数的一半。这就是数学上所说的略带神秘色彩的“大数定律”。这个定律说的是随着随机试验次数的大量增加,某随机事件发生的频率具有稳定性,逐渐趋于某个常数。比如上面的抛硬币试验,随着实验次数的大量增加,硬币正面朝上的频率逐渐趋于二分之一,也即抛一枚硬币落地后正面朝上的概率为二分之一。可以说,基于大数定律,我们对一些不确定性很强的个别事件,可以从总体上作出比较确定的预测。

      大数定律对于保险经营来说至关重要。大数定律说明,当保险标的的数量足够大时,我们可以根据以往的统计数据计算出某种损失发生的估计概率,这个概率比较稳定,与这种损失未来实际发生的概率非常接近,,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个概率来计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并确定要收取多少保费。比如,我们无法预测某栋房屋未来一年内发生火灾的概率,因为可能引发火灾的因素实在太多。如果保险公司只为一栋房屋提供保险,这无异于一次赌博。但是根据以往的统计数据,假如发现一年内每10000栋房屋就有20栋房屋失火,那么,基本可以有把握地说,每栋房屋失火的概率是0.2%,据此,我们可以计算每栋房屋未来一年可能发生的损失。如果有数量足够大的房屋投保火灾保险,我们还可以根据可能发生的损失厘定应收取的保费。房屋投保的数量越大,损失发生的概率越稳定,越与实际发生的情况接近,越便于保险公司厘定保费和管理风险。

      我们常说保险就像蓄水池,每个人拿出一点保费,保险公司把这些资金集中起来以弥补少数不幸者所遭受的损失。显然,如果参与这个蓄水池机制的人越多,蓄水池的作用发挥就会越稳定。

     

    保险的价格:保费费率

     

      保险费率就是保险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也就是购买保险的价格。那么保险费率是怎么确定的呢?

      保险费率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依据风险发生的概率测定的纯费率,又称自然费率;另一部分是根据保险公司自身管理费用、合理利润和税收等测定的附加费率。比如,我们假设有10000人购买了某公司的人身保险,根据经验概率数据,这10000人中每年有1人因为意外伤害或疾病死亡,保险公司给予死亡者家庭1000000元补偿。假定每个人面临的死亡风险都是一样的,那么保险公司应该向每人收取1000000元÷10000=100元保险费以补偿那个家庭。这100元就是我们通常意义上的纯保险费,1000000元则是用于

    赔付的保险金,100÷1000000=0.01%就是纯保险费率。假如保险公司在经营这项保险业务时每年必须付出100000元的各项费用,摊到保费中就是100000÷10000=10元,附加费率就是10÷1000000=0.001%。纯保费率和附加费率之和就是总保险费率,在这个例子中就是0.011%

      保险费率是保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业务量的大小。但保险公司一般不能任意降低保险费率以增加市场份额,因为如果保险费率过低,保险公司就会面临无法偿付的危机。所以各国都对保险公司的费率实行严格监管,政府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不仅具有费率的核定权,还规定费率的计算公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非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保险费率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以及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所以保险费率的厘定必须坚持以下准则:

    ·合理适当。厘定费率应公平合理,一方面要防止费率过低损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另一方面又要减轻投保人保险费负担。

    ·相对稳定。费率厘定后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保持稳定,否则既增加公司成本,也影响业务发展。

    ·反应灵敏。

    ·鼓励防灾防损。

     

    最大诚信原则一一保险原则之一

     

      案例:19963月,45岁的老龚忠胃癌并住院治疗,为了不让老龚情绪波动太大,老龚的家属没告诉他真相。老龚手术出院后,继续正常工作。8月,老龚在某保险业务员的劝说下投了一份人身保险,但填写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自己志有癌症的事实。19975月,老龚旧病复发,医治无效身亡。老龚家属要求保险公司赔付,而保险公司审查事实后却拒绝给付,这是为什么呢?

      原来,保险这桩买卖最讲究的就是“最大诚信原则”。怎么算是最大诚信呢?最大诚信是要求当事人必须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的虚伪、欺骗和隐瞒行为。如果一方隐瞒了重要事实,另一方有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者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

      最大诚信原则可以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及缔约条件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以此为理由宣布合同无效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还可以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那么为什么要规定“最大诚信原则”呢?从上面这个故事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投保人不履行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公司来说将会产生很大的道德风险!人们买保险的时候都故意隐瞒一些重要事实,而这些事实可能增大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可能性,长此以往,保险公司就无法经营下去。

      最大诚信原则不光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也有好处。因为保险合同很复杂,专业性很强,而且所有的条款都是保险人制定的,老百姓对保险合同中的有些问题不容易理解和掌握。比如,保险费率是不是过高,承保条件是不是过于苛刻等,如果保险公司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您恐怕很容易上当受骗!

      所以说,保险当事人都要遵守最大诚信的原则,保险这桩买卖才能公平合理。在上面的案例中,尽管老龚不知道自己得了癌症,但他知道自己动过手术,隐瞒了这些重要事实,就没有尽到最大诚信的义务。试想,如果保险公司知道他得了癌症并动过手术,可能就不会承保了。所以,保险公司拒赔也就不难理解了。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原则之二

     

      案例:小张(男)和小王(女)大学时就是一对恋人,毕业后虽然在不同城市工作,但仍不改初衷,鸿雁传情。小王生日快到了,约好到小张那里相聚。小张想给她个惊喜,就悄悄买了份保单,准备生日那天送给小王。谁知在小王赶往小张所在城市的路上,遭遇车祸身亡。小张悲痛之余想起了手里的保单,不料保险公司核查后却拒绝支付保险金。这是为什么呢?

      保险四原则中第二个原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简单地说,就是您不能给与您“毫不相干”的财产或者他人买保险。“毫不相干”在这里当然不是说丝毫没有关系,而是说没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关系。这里的保险利益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为法律认可,受法律保护;其次,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利益,不能是预期的利益;第三,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用货币来计量。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原则要求保险人或投保人对投保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如果投保人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可以单方面宣布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生效以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又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也就随之失效。

      为什么要讲究保险利益原则呢?试想,假如我们抛弃这个原则,任何人都可以随随便便给您上人身保险,同时指明受益人是他自己,那么您会不会觉得害怕?所以说,如果抛弃保险利益原则,就会产生极大的道德风险。

      我国法律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范围作出了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瞻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在上面的案例中,小张和小王虽然是恋爱关系,但并不是法律认可的保险利益,而且小张在小王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买保险,所以,不能认定小张对小王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是可以宣布合同无效的。假如小张在买保险之前征得了小王的同意,情况就完全不同了,根据上述第三款规定,保险公司就应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

    近因原则——保险原则之三

     

      

      案例:老李开了个杂货铺,还为自己的杂货铺和杂货铺里的货物买了财产保险。店铺保险金额15万元,店内货物保险金额3万元。一天杂货铺因电线老化失火,老李在无法将大火扑灭的情况下,奋力把店里的杂货搬了出来。孰料街上的人一哄而起,把货物抢了个精光。事故发生后,老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审查后确认,老李店铺完全烧毁,店内烧毁货物约1万元,抢救出来被哄抢的货物2万元。于是保险公司只答应赔付店铺损失和店内被烧毁的货物损失,共计16万元;而对于被哄抢的货物则拒绝赔付,理由是货物不是被火烧毁的。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败诉,应向老李赔偿全部损失18万元。为什么保险公司会败诉呢?

      在保险四原则中还有一个“近因原则’。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通常很多,有主要的也有次要的,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近因就是引起保险事故或者保险标的损失的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因素。近因原则的意思是说造成保险事故和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如果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就得赔偿;如果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之内,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

      近因是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发生的最有效的或起决定作用的原因。

      近因原则的基本含义是: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李的店铺和在店铺内没有抢救出来的货物均被大火焚毁,火灾是近因,在保险责任之内,因而保险公司理应赔偿。但对于从店铺里抢救出来放在大街上、又被过路人哄抢而光的货物,保险公司却说损失不是由火灾引起的,这显然是违背近因原则的。因为搬出来的货物虽然不是烧毁的,但却是因为店铺发生火灾而搬出来的,也就是说,是火灾导致了最终的哄抢。因此,火灾是这些货物损失的近因,不论第二原因、第三原因是否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公司都应该照价赔偿。

     

     

     

     

    78       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原则之四

     

      

      案例:老刘刚买了一辆小轿车,他非常爱惜自己的汽车,就给自己的车上了“双保险”。他先在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15万元的保险,后又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同样的保险,两份保险合计保险金30万元。一天,老刘行驶中合法停靠路边,下车办事。不料刚走没多会儿,一辆飞驰而过的载重大卡车竞把老刘的爱车碾成“铁饼”,车彻底报废。老刘于是分别向两个保险公司索赔,要求两保险公司各赔付15万元。但两保险公司查明事实后,各自只赔付了7.5万。老刘不服,告上法院,法院却支持保险公司的做法。老刘仍然觉得委屈,凭什么交两份保险的钱,只得一份保险的赔偿?

      保险中还有一个原则就是“损失补偿原则”。意思是说,发生了伤险事故,保险公司只补偿损失的部分,使被保险人的经济状态恢复至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这里就有两层含义:一是只有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发生了,才补偿损失,没有损失就不补偿;二是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不能因为保险公司的赔偿,使被保险人获得比以前更多的经济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利益。

      为什么要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呢?因为保险的本意就是要通过集中保险资金补偿个别损失。坚持损失补偿的原则也是为了减少道德风险,如果人们可以通过保险获得额外利益,就会有很多人故意制造损失,以获取更多的赔偿。

      在上面的案例中,老刘为自己的爱车买了“双保险”,也就是为同一保险标的重复保险,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的总赔付也是按照损失补偿的原则,所以两家保险公司总赔偿额为15万元,而不是30万元。两家保险公司则按照一定方式,比如根据各自收取的保费比例,分摊赔偿的保险金。

      当然,损失补偿原则只运用于损失可以用货币计量的保险中,多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在给付性保险合同中,一般不能适用。比如人身保险合同,由于人的身体是无法用货币计价的,所以一般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79        保险合同与保险合同中的“四种人”

     

      

      买保险,要签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将来赔偿支付的依据,所以必须弄懂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调整的是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还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保险合同中涉及四种人: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四种人各自的权利义务大不相同。

    ·投保人和保险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是签合同的两个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向保险人购买保险,按照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缴付保费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买保险,都可以成为投保人,条件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且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又称承保人,也就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收取投保人缴付的保费,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但却是保险合同中的利益相关人。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时是一个人,比如您为自己买了一份人身保险,您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受益人则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比如张三为自己的妻子买了一份人身保险,张三就是投保人,他的妻子则是被保险人。张三和妻子商量指定他们的儿子为受益人,这样,假如张三的妻子发生不测,他们的儿子将获得保险赔付的请求权。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弄清楚了保险合同和合同中所涉及各方的角色,才能在发生保险赔偿时减少纠纷,保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资料 保险、农村合作信用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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